市房产管理局是市政府综合管理全市房地产业的职能部门。其主要职责是:
1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房地产业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法规,制定本市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意见,并组织执行。
2、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,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,主管房地产转让、抵押、租赁、拍卖、中介服务、价格评估等活动。
3、负责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。依法确认城市房屋产权,核发《房屋所有权证》,管理房屋产籍档案。 4、负责房地产业行业管理,指导和管理房地产综合开发和经营活动。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、房屋拆迁企业、房屋维修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行业归口管理,并负责上述企业的资质管理。
5、负责城市住宅建设工作。管理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以及住房“解危、解困”工作。
6、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和旧城改造工作,核发《房屋拆迁许可证》,裁决房屋拆迁纠纷。
7、负责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。核发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、《商品房销售许可证》和《商品房外销许可证》,审查房地产广告。
8、负责房政管理和城市公有房屋、私有房屋管理工作。负责市区国有直管公房管理。
9、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和危险房屋鉴定工作。
10、负责制订全市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,并指导实施。负责房地产行业统计和调查研究工作。指导各县房地产管理工作。
|